首页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