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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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