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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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