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