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机 构
第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机 构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