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机 构

第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 (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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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