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 第二节 通 信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 第二节 通 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