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 第二节 通 信

第六十二条

按照不同的职责和业务类型,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分为塔台地空通信、起飞线地空通信、地面放行通信、地面管制通信、进近或终端区地空通信、航路地空通信、搜寻救援通信、通用航空通信、航站情报通播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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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