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三)电磁环境和地理环境分析; (四)预选台(站)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五)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六)结论; (七)附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 第三节 设施设备的设置
无线电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选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三)电磁环境和地理环境分析; (四)预选台(站)址的设备信号覆盖分析; (五)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六)结论;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