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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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