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节 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的经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节 人员培训
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航空电信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培训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