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28日起实施。1990年5月26日发布,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中国民航总局令第5号,CCAR115TM)同时废止。 附件 定 义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通信台(站):设置于地面固定点用于提供航空固定通信服务的电台(站),以及设置于地面、民用航空器上、船上或海洋平台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站)。 航空器电台:设置于民用航空器上用于提供航空移动通信服务的移动电台。 地空通信:民用航空地空通信台(站)与航空器电台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双向通信。 地地通信:民用航空地面固定通信台(站)之间或地面移动通信台(站)之间的双向通信。 航空固定业务通信:在民航各地面通信台(站)之间传递飞行计划与预报、飞行动态、航空情报、气象、运输生产以及其他保障民用航空生产运行信息的通信。 民航专用电话通信:民航各运行单位之间、运行单位与外部有关单位之间通过民航有线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网建立的、用于民用航空运行管理的电话通信。 机场移动通信:民用机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人员和民用航空专用流动车辆之间建立的,用于传递保障飞行以及其他运输生产信息的无线通信。 管制中心间通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境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境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其它有关单位之间建立的,用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信息交换的语音或者数据通信。 空中交通服务地空通信: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航空器之间或者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空中交通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搜寻援救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航务管理地空通信:民用航空企业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飞行签派等航务管理业务的通信。 站坪管理地空通信: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与航空器之间建立的、用于机场站坪服务等业务的通信。 对空气象广播通信:气象服务机构为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例行广播的通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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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