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运行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或者实施监控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信息引接制度或者违规进行信息引接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运行记录并保存的; (八)未按要求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要求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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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