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配置、参数设置和运行的; (二)未按要求使用授时系统的,或者未按要求对授时系统进行校准的; (三)未能持续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或者因故无法提供服务,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经授权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进行本地或者远程操作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缩略语与代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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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