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六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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