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第十六条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