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七章 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资料是指与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电信人员基本情况、培训考核记录、持照情况等技术档案; (二)运行手册、应急管理方案、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操作手册、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设备运行记录、人员操作记录、维护维修记录、仪器仪表档案、器材和工具档案、备件保管和使用记录等资料; (四)服务协议; (五)与通信导航监视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工程档案; (六)民航局颁发的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七)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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