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