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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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