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第十三条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