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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