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数据和操作情况应当予以完整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0天。与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其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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