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一)岗位人员值班与交接班情况; (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基本情况(开机与关机时间、运行数据等); (三)设备维护情况; (四)设备故障与维修情况; (五)有害干扰情况; (六)设备应急处置情况; (七)违反规章和运行手册的情况; (八)与设备运行有关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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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