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机 构
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安全生产运行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机 构
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安全生产运行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积极配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