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九条

法律风险和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经营者集中规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或者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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