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

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进行评估。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无条件批准,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者予以禁止。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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