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六条
申报义务人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导致违法实施集中的,申报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