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申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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