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