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供经营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特点,细化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本指引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案例列举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建议经营者在参考本指引时依据经营者集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评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