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合规评价

鼓励经营者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评价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明确、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和流程;

(二)配备合规负责人且职责清晰;

(三)设置明确的合规奖惩机制和举措;

(四)合规审核得到全面、充分、有效执行;

(五)有关合规有效运行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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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