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负责人

鼓励达到一定规模且集中行为较为频繁的经营者设置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负责人(以下简称合规负责人),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事项,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合规管理能力:

(一)掌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经营者内部投资并购全链条业务流程;

(四)了解经营者主营业务所在市场竞争状况;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合规管理能力。

经营者可以将管理层中负责合规、法务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为合规负责人,赋予相应职责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岗位待遇和教育培训,保障其履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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