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规管理职责
经营者可以设立或者指定相关部门承担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评估、更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二)识别、评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及时制止、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三)向决策层或者高级管理层报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情况,及时提示重大合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为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建议、咨询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和能力;
(六)配合人事等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相关合规奖惩措施;
(七)研究跟进国内外经营者集中最新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实践;
(八)指导集团内所属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九)协调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和调查工作;
(十)其他合规相关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