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十九条

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风险

不同司法辖区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程序等规定存在差异。经营者开展经营者集中业务时,建议同时关注可能涉及到的境外司法辖区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并购控制反垄断监管法律规定。

有关境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经营者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内容。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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