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

申报后“抢跑”

申报经营者集中后,在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否则构成“抢跑”并承担违法实施集中法律责任。

【案例】A企业与B企业计划新设合营企业,依法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尚未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情况下,完成了合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构成违法实施集中。A企业与B企业承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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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