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十条
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建议经营者重点关注下列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
(一)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
(二)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四)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五)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六)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以及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营业额4亿元标准是根据本指引发布时的申报标准所设立,后续如申报标准修改,4亿元标准相应调整。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