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行政许可听证,由财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机构以外 的其他机构办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