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延期、中止听证由负责听证事项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 参加入。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 于七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入。 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延期、中止听证由负责听证事项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 参加入。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 于七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入。 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