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延期、中止听证由负责听证事项的机构负责人决定。 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通知听证 参加入。 延期、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 于七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入。 终止听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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