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 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