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 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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