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人员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参加入的意见、理由及 提供的证据;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 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入笔录的事 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 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