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 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 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 员陈述审查意见和理由,提供审查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 理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就行政许可事项 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辩论; (六)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就行 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其他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意见。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 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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