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 公开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财政机关审核决定。 公开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先 期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入,并允许群众旁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