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财政机关负 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 持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财政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财政机关负 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 持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