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的机构或人员送 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 证地点以及 听证人员等事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财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的机构或人员送 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 证地点以及 听证人员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