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该行政许可的机构或人员送 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听 证地点以及 听证人员等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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