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财政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财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