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财政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财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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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