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在作出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财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听证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财政机关在作出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财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享有听证权利,应当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