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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