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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