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