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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