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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