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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