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