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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