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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