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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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