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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