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物资储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储备局)及其所属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具体履行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 财政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政管理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国家物资储备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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